據(jù)了解,目前的
碳排放減排機制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總量控制及交易機制。監(jiān)管者(政府)通常會制定一個履約年度的排放總量并確定相應的排放配額(通常一個排放配額等同于一噸二氧
化碳或其他氣體的排放量),然后在年初向主體發(fā)放一定量的免費配額,主體會在年度結束前向監(jiān)管者上繳與其排放量等量的配額,如果主體排放量低于年初發(fā)放的配額,則可以將節(jié)余的配額在市場上出售獲利或用以抵補以后年度的排放,反之則需要在市場上購買不足的差額。
第二種是基準及信用交易機制。監(jiān)管者在期初為主體設定一個排放配額,在該基準內,主體就不需為其排放行為支付額外的成本,與第一種不同的是,當主體排放量低于其基準額的差額時,主體只能在期末獲得與其相等的信用配額,然后才可以用于在市場上出售獲利或用以遞減未來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