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理解能源轉型的內涵是有效推進能源轉型的前提
簡而言之,能源轉型通常表現為一次能源品種主導地位的更替,“新”能源取代“舊”能源。但是,“新”能源份額的提升只是能源轉型的一個淺層表現,或者說,僅僅是一次成功的能源轉型的自然結果。
對一個國家而言,完整理解能源轉型的內涵是確立正確的能源轉型戰(zhàn)略,以及能源轉型能夠順利推進的前提。筆者認為,至少應從如下三個方面來理解很多國家當前正在推進的能源轉型:
首先,能源轉型決不僅僅是在現有能源體系中單純提高可再生能源或非化石能源比重,更重要的是要有能源體系的結構性變化。也就是說,與化石能源特性完全耦合的現有能源體系,特別是
電力系統必須變革以適應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小功率特點。沒有能源體系,特別是電力系統的適應性變革,現有能源體系容納可再生能源發(fā)展的空間相當有限。德國可再生能源十多年來的快速增長,除了眾所周知的政府
政策強力支持外,法律強制電網企業(yè)為適應可再生能源的發(fā)展而進行電網智能化變革至關重要??梢?,把能源體系變革作為能源轉型的一個核心要求,才能更好地理解可再生能源發(fā)展的正確方式與真實空間。
其次,每次能源轉型都會涉及到利益關系的再調整,都會產生失敗者和成功者。隨著石油逐步替代煤炭,石油供應商及相關企業(yè)崛起,部分煤炭供應及相關企業(yè)倒閉。隨著可再生能源對化石能源的替代的深入,可再生能源企業(yè)與化石能源企業(yè)之間的競爭將日益激烈。當然,被替代者也不甘失敗,會采取各種措施反擊,包括游說政府的支持,但最終難以抵御能源轉型大趨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政府不能正確把握能源轉型的大方向,以及由此導致的利益關系的再調整,或者受到“舊能源”集團的游說,有可能會出臺阻礙能源轉型的政策。比如,19世紀初,當荷蘭傳統主導能源“泥炭”的消費地位受到發(fā)熱量更高的進口煤炭威脅時,荷蘭政府采取各種措施,包括征收煤炭進口關稅,來保護本國泥炭產業(yè)。結果不僅延遲了荷蘭能源體系向煤炭轉型,而且使本已開始衰退的荷蘭經濟雪上加霜。
最后,對當前能源轉型的長期性和復雜性要有清晰認識與足夠重視,尤其是電網系統要主動進行變革以適應可再生能源發(fā)展的要求。從能源轉型的歷史看,一種能源替代另一種能源,并獲得主導地位,需要幾十、甚至上百年時間。當前的能源轉型,主要內容是可再生能源對化石能源的替代。從寬泛的意義上講,也可以說是非化石能源對化石能源的替代。與歷史上的能源轉型相比,其長期性和復雜性均更甚一籌。
從長期性看,作為替代能源主力軍的可再生能源,其能量密度與被替代的化石能源相比并無優(yōu)勢。即使考慮到政策的“幫助”,也需要更長的時間來使其孕育出競爭優(yōu)勢,方有可能成為主導能源。
從復雜性看,可再生能源是多個品種的集合,其中任何一個能源品種都不具備成為單一主導能源的“潛質”。而且,這些可再生能源品種的技術特性也不完全相同,水電基本與現有基于化石燃料的“大規(guī)?!彪娏ο到y兼容,風能和太陽能則更適合分布式、小功率,生物質能分布式集中式均可。要將這些能源利用技術整合為一個有機“新”能源體系,將面臨更多的技術、組織和制度方面的復雜性。對此,政府的政策制定與實施部門應予高度重視。
原標題:【觀點】我國能源轉型的路徑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