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歐盟碳排放權(quán)交易體系(EU ETS)第四階段改革獲得進展,使世界碳市場關(guān)注點再次聚焦歐盟碳市場。
回顧EU ETS,要追溯到2002年,歐盟通過了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下的京都議定書,承諾在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2008-2012)比1990年
減排8%,在第二承諾期(2013-2020)比1990年減排20%。EU ETS是促成減排承諾的重要機制之一。
EU ETS的運行遵循歐盟給出的基本規(guī)范(包括要求企業(yè)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等同于上一年排放量的配額量,否則將受到每噸二氧化碳100歐元的罰款;要求各國公布違約企業(yè)名單等),具體執(zhí)行(包括
MRV、違約處罰等)因各成員國而異。成員國編寫自己的國家行動方案(National ActionPlans,NAPs),并指定主管部門
(CompetentAuthorities,CA)落實碳市場體系。在歐盟兩家私人拍賣平臺被授權(quán)拍賣配額,分別為位于萊比錫的European EnergyExchange (EEX)和位于倫敦的ICE FuturesEurope (ICE)??傮w而言,歐盟委員會(EuropeanCommission)扮演了碳市場知識構(gòu)建者與各方共識達成者(和事老)的角色,為EU ETS的進一步發(fā)展清除來自各方的阻礙,而碳市場執(zhí)行與履約的自主權(quán)則主要集中在各成員國手中。
自2005年EU ETS啟動以來,歐盟碳市場已走過12年,雖較為成功地將各成員國凝聚起來,但也爭議頗多,如免費配額帶來意外利潤、市場中
碳配額過剩等。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歐盟自身。歐盟極易受行業(yè)游說影響,對行業(yè)經(jīng)濟、成員國政府,以及美國和第三世界國家的政治壓力十分敏感,這是導(dǎo)致EU ETS無法成為一個有效、不受牽制的體系的根本原因。
眾多事例表明歐盟為了推動碳市場,多年來做了諸多妥協(xié)。首先,在碳市場組建初期,歐盟沒有納入強烈抵制碳市場的行業(yè)。EU ETS建立初期,為減少歐盟內(nèi)部對碳市場的抵制,沒有納入強烈反對強制納入碳市場的
化工行業(yè)。其次,行業(yè)游說能左右歐盟對配額分配的決定。在EU ETS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能源行業(yè)得益于其強烈的、有組織的游說獲得免費配額帶來的意外之財,而能源密集型工業(yè)行業(yè)沒能做到神一般的游說,在碳市場中損失利潤;到EU ETS第三階段,能源密集型行業(yè)反轉(zhuǎn)局勢,進行有組織的游說,獲得了更多的免費配額。還有,
航空業(yè)是EU ETS的痛。美國航空業(yè)對歐盟碳市場納入航空業(yè)的條款進行起訴,EU ETS納入航空業(yè)的計劃不得不在2012年暫擱。今年2月3日,歐盟委員會發(fā)布條例草案,建議修訂歐盟碳
排放權(quán)交易體系指令(2003/87/EC),將國際航班排除在EU ETS以外的期限延長至2016年之后。除此之外,歐盟委員會還受法院的限制。2007年歐盟委員會評審各國的國家行動方案(NAPs),要求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蘭、馬爾他等12個成員國對高達55.5%的配額進行削減,認為這些國家對未來碳排放的測算不準確,有擴大歷史排放量以獲得更多配額之嫌。波蘭等國對歐盟委員會起訴,一審法院和歐盟法院均判決歐盟委員會越界行使職權(quán),以上成員國的國家行動方案沒有改動。
目前歐盟正在商討EU ETS第四階段改革。2016年12月15日,歐洲議會環(huán)境委員會(EuropeanParliament Committee on Environment, Public Health and Food Safety,ENVI)通過了EU ETS 2020年后的改革議案。
基于ENVI的議案,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于2017年2月15日通過了EU ETS第四階段改革的建議,同意了ENVI的大部分提議,但也有一些提議被駁回。目前EU ETS配額總量以每年線性遞減系數(shù)(linear reductionfactor,LRF)為1.74%的速度遞減,雖然第四階段LRF會提高到2.2%,但歐洲議會拒絕了將LRF進一步提高到2.4%的提議。此外,歐洲議會拒絕了ENVI提出的邊界調(diào)整措施(border adjustmentmeasure,BAM)。BAM要求從歐盟外進口
水泥的企業(yè)需要為此上繳配額,該提議旨在減少歐盟內(nèi)水泥行業(yè)的履約壓力,使水泥行業(yè)由免費配額向配額拍賣過渡。
歐洲議會還提出納入航運的計劃,稱將從2023年起對歐盟港口內(nèi)部、抵達、出發(fā)的船舶計算二氧化碳排放量。如果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Maritime Organization,IMO)在2021年仍沒有相應(yīng)的措施,歐洲議會的提議將把歐盟以及國際航運(包括非歐盟船只)納入EU ETS。
緊接著,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European Union)代表歐盟成員國環(huán)境部于2017年2月28日就EU ETS第四階段改革事宜達成共識。下表為今年2月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的提議的比較。
目前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的立場均已明晰,下一步將是歐洲議會、歐盟理事會與歐盟委員會之間的三方會談。預(yù)計2017年下半年將就EU ETS第四階段改革達成最終結(jié)論。